货运合同适用无过错原则。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除了法定情形,承运人不能免去赔偿责任。
至于货运单上是买方的名字的话,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买方可以追究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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