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风险已经转移,买方发现质量问题能否索赔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

189 2025-03-03 22:17

一、货物风险已经转移,买方发现质量问题能否索赔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

卖方拒绝赔偿,称结块是普遍的正常现象,但买方安排SGS检验没有提出异议。SGS委托SJH公司出具检验报告,证明集装箱完好无损,已取出放在托盘上的货物,为数众多的袋内货物已结块,有些袋外有干的棕色锈斑。第二笔合同的货物也存在类似的情况,并已经SJH公司作出类似的检验报告。由于买方的客户的坚持,买方不得不安排重磨和重新包装,因此要求卖方承担加工费用。仲裁结果: 1、两笔合同的“商品名称、规格及包装”栏明确规定合同的标的物为CITRIC ACID BP80,这样的规定说明卖方已经承诺所交货物应该符合BP80。根据BP80,柠檬酸和一水柠檬酸的状态都应是“无色结晶或结晶性粉末”。因此,仲裁庭认为卖方所交付的柠檬酸有结块现象是不符合合同规定的。 2、仲裁庭认为卖方用INCOTERMS关于CIF合同的风险转移问题来证明对结块不承担责任的论点是不妥当的,因为买方的申请是基于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因而只有证明柠檬酸结块系海运所致,才有意义于确定风险转移并免除卖方的责任。现已查明由于集装箱完好无损,可以排除海运中发生意外的可能,因此,柠檬酸结块同风险转移无关。 3、仲裁庭认为卖方所称由于货物已放在仓库托盘上或已从目的港运往其他地方意味着买方已接受或转售货物,因此卖方不承担义务的论点不能成立。因为只要买方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向卖方通知货物有损并要求索赔,卖方的义务就并不因货物的移动而消失 。 4、因此,仲裁庭认为卖方应对所交柠檬酸结块承担责任,向买方作出赔偿。 法理分析: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关于卖方对所交货物所承担的品质担保义务、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及风险转移三者之间的关系。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对于货物的检验权是其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五十八条明确: “规定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价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当事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买方的这项权利是与卖方应当提交与合同相符的货物的义务相对应的。卖方必须提交与合同相符的货物,法律上称之为品质担保义务。按照买卖法的一般原则,如果合同已对货物的品质、规格有具体规定,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规格交货;如果合同没有具体规定,则卖方所交货物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公约》第三十五章第1款。)根据合同或法律所作出的检验结果,是判断卖方提交的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的标准,也是买方据以向卖方索赔的依据。 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 1、买方在收到货物并检验发现存在结块现象后,遂即于次日向卖方提出索赔,并声明将提交SGS检验。这一行为表明买方在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后,已于合理的时间内向卖方要求赔偿。 2、卖方声称根据合同第十条:作为索赔依据的检验证明应是由卖方批准的公共的检验机构所发出的,而买方所委托的检验机构未得到卖方的批准,因此卖方不予承认。但实际情况是,买方在向卖方提出安排SGS检验时,卖方没有提出异议,而且,为防止情况发生变化,尽快做出检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见《公约》第三十八条第1款)。 3、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问题。风险转移只与意外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有关,即如果在风险转移后,由于意外事件造成货物破损或者与合同不符的情况,则这时买方无权向卖方索赔。而本案的情况是,货物的集装箱完好无损。很明显,货物的结块是在风险转移时就存在的或者在风险转移后,抵达目的港时方变得明显。因此,卖方没有提交与合同条款相符的货物。

二、国际货物买卖中,当货物风险转移到买方后卖方便对货物与合同的不符不负责任对吗?

网友你好:

这个表述是错的!

所谓货物的风险是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破碎、渗漏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等。

货物风险的转移,是指出现上述状况后卖方不承担买方的损失。但是!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合同本身就不符合,比如:质量不合格,数量不足,属于违约而不是风险,当然要承担责任。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要求的补救方法有哪些?

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如对方的公司无法支付这笔钱,则可以对对方公司进行清盘处理,其次,对方的国籍是哪里的,或者公司所在地,如是在缅甸呀,泰国呀这些类似比较落后的国家啊,那你只有自认倒霉了。。。。

四、在国际贸易中货物发生毁损或灭失的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货物离港前,卖方应按合同约定投保,将被保险人是卖方(背书转让)或者是买方的货物运输保险单转移给买方,由买方在目的港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也就是在货物发生毁损或灭失以前要投保并转移保单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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