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国民待遇适用于每一种产品,不得以某种产品获得了其他方面更

121 2025-03-09 13:02

一、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国民待遇适用于每一种产品,不得以某种产品获得了其他方面更

国民待遇(nationaltreatment),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通常包括:国内税,运输、转口过境,船舶在港口的待遇,船舶遇难施救,商标注册,申请发明权、专利权、著作权、民事诉讼权等;不包括领海捕鱼、购买土地、零售贸易等。

实施中注意的内容

其一,任何成员不能以某种产品不受关税约束而本身又可对该产品征收更高关税为理由,对其征收更高的国内税。

其二,国民待遇必须在每宗进口产品案中都得到履行。因此,不能以某种产品获得了其他方面更优惠的待遇,或该产品出口国的其他出口产品获得了更为优惠的待遇为理由而对该产品实行歧视。

其三,当某种产品在一国内不同地区享有不同待遇时,其中最优惠的待遇应给予进口相同产品。

在货物贸易中,世贸组织对国民待遇的实施也有例外规定:

首先,国民待遇义务不适用于政府采购。

其次,国民待遇义务并不禁止单独支付给某种产品国内生产者的补贴。

第三,国民待遇原则并不禁止有关电影片的国内放映数量限制。

最后,世贸组织允许发展中国家自1995年1月1日起的5年中对使用国内产品进行补贴。对于最不发达国家,这一期限延长为8年。

由于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差异及其自身的复杂性,世贸组织对二者有关国民待遇的要求大有区别。服务贸易中国民待遇是以世贸组织成员间在平等基础上通过谈判方式达成协议,根据协议在不同行业中不同程度地履行国民待遇。

对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的国民待遇,世贸组织规定每一个成员向其他成员的国民就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待遇。同时允许各成员在涉及工业产权的保护领域中,凡有关司法行政程序、司法管辖权问题的法律都可声明保留,不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这也符合国际社会的通常做法。

其二是说,国民待遇无论对任何产品只要符合国民待遇的标准,就应该实行,无论其他

二、什么是无差别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

无差别待遇又称非歧视待遇,是针对歧视待遇的一项缔约原则,它要求缔约双方在实施某种优惠和限制措施时,不要对缔约对方实施歧视待遇。根据无差别待遇原则,世界贸易组织一成员方对另一成员不采用任何其他所同样不适用的优惠和限制措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无差别待遇原则由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体现出来。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即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原则是:一个成员给予另一个成员方的贸易优惠和特许必须自动给予所有其他成员。作为关贸总协定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对规范成员方间的货物贸易,推动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 treatment principle)WTO的基本法律原则之一是指在民事权利方面一个国家给予在其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企业与其国内公民、企业同等待遇,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重要补充。在实现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平等待遇基础上,世贸组织成员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另一成员领土后,也应该享受与该国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待遇,这正是世贸组织非歧视贸易原则的重要体现。国民待遇原则严格讲就是外国商品或服务与进口国国内商品或服务处于平等待遇的原则。

三、.世贸组织规则,要求所有成员对来自某一成员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和豁免

A 【解析】A项中的“最惠国待遇”,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又称“无歧视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B项中的“国民待遇”是最惠国待遇的有益补充,在实现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平等待遇基础上,世贸组织成员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另一成员领土后,也应该享受与该国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待遇;C项中世界贸易组织的互惠原则是建立WTO共同行为规范、准则过程中的基本要求;D项中贸易政策透明度原则要求成员国保持其法律、法规制定及实施的透明度。

四、什么是互惠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贸易政策透明度原则?

互惠原则

互惠原则(Reciprocity)

互惠是利益或特权的相互或相应让与。它是作为两国之间确立起商务关系的一个基础。在国际贸易中,互惠是指两国互相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它有着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它不仅明确了各缔约国在关税谈判中相互之间应采取的基本立场,而且也包含着各缔约国之间应建立一种怎样的贸易关系;另一方面从关贸总协定以往的八轮谈判来看,互惠原则是谈判的基础,其作用也正是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实现的。

国民待遇原则

WTO的基本法律原则之一

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产品进入到另一成员方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本国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费用,在关于商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应低于相同的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关税减让原则:通过关税减让,降低关税,以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经过多边谈判在互惠基础上达成的关税减让对各成员方具有约束力;任何成员方都无权单方面改变,某成员方在特使情况下要提高本国关税,必须与有关成员方谈判,并给予赔偿。

透明度

透明度(Transparency)

是WTO三个主要目标(贸易自由化、透明度和稳定性)之一。WTO第十条规定:“缔约国有效实施的关于海关对产品的分类或估价,关于税捐和其他费用的征收率,关于对进出口货物及转帐支付的规定、限制和禁止,以及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存仓、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条例等一般援用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都应迅速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对他们熟悉。一缔约国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国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协定,也必须公布。”这就是说,WTO透明度指的是同过境货物流动有关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当政府实施有关过境货物的法律和规章时,必须予以公布,使更多的个人和公司尽可能的了解贸易的条件。在WTO中,主要是通过2种方式实现的,一是各国政府必须通过经常性的“通知”,向WTO及其成员通知各自的具体措施、政策和法律;二是WTO对各国的贸易政策进行经常性的审议,即贸易政策评议。但是,透明度原则是有一定范围的,并不要求缔约国公开那些会妨碍法令的贯彻执行、会违反公共利益、会损害某一公司、企业的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也就是说,WTO允许各缔约国对某些机密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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